(三)教育与宣传的不到位
首先在教育模式中,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过于狭窄,课程体系从科学性看相当零乱,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调,老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结构失衡,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薄弱,学生难以确立法律工作者的和素质,学与部门相互脱节,面对以上教育必须做相应的。其次,虽然我国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步骤的进行大规模的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便是我们在普法教育中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特别是对实体法的内容的知晓和遵守上,强调具体法律法规、法律条文的宣传和考核,重知识、轻,重、轻实效,流于形式,没有把培育受教育者的放在首要,造成许多只单纯了解汪些法规,而没真正了解法律所蕴含的目标价值,当然也无解的真谛。而且在宣传过程中的功利主义色彩深厚,多宣传义务而对宣传相比不到位,使难以产生对法律的热情拥戴,也不会给予充分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