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强化
论文摘要:由于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在劳动法颁布不久就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作了明确的。但事实劳动关系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有时很难认定,为此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进行了强化。为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应当继续完善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可在我国的劳动就业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义务而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抓住就业机会,往往放弃订立书面合同的,这就使得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为此,事实劳动关系仍然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就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进行了探讨。
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现状
有关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总体看来,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书面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它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隶属性的劳动关系状态,具体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或续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在理论界曾经存在过争议,但在审判实践中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是受法律的。如2001年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起诉的,应当受理”。2005年5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律、法规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强化
(一)明确界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说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这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关系何时建立的相关。其第7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这就有效地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二)严格设定了用人单位签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