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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从完善法律制度上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权的实现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8-13 11:49:14

      三、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我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一)完善《义务教育法》,贯彻的法制原则在国家实现义务教育的问题上,《义务教育法》虽然了实现义务教育的原则法律责任等内容,但没有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条件的法律保障,更没有明确义务教育的“无偿”范围。免费教育主要指公立学校的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义务教育不仅不得收取学费,还应实现免费发放学习用品。国家在教育制度的设立、学校的设置、设施设备及教职员的配置等教育外在条件方面均负有一定的义务。国民有要求国家履行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因此,笔者修订《义务教育法》,增加国家在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条件的保障上的义务条款,在教育资源配置与教育政策 逐步实现以城市社会和屑民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价值取向向“农民工取向”与“农村取向”的转变。

      (二)司法诉讼制度的畅通。完善救济保障制度完整的诉讼制度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诉讼。对于民事的行为给予有力的民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或者行为,赋予农民工子女及其家长行政诉讼权。对于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机关不予或违反法律平等权的行为,予以诉讼等手段。同时,国家和各级必须切实以负责的面貌来关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

      (三)健全执法与监督机制一方面公办学校多收农民工子女费用、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且“合情合理”、振振有词:另一方面许多没有安全保障、缺乏必要文章来自中国论文服务中心,本论文中心是专业的法律论文网,您若需要论文发表请与本站客服人员联系,谢谢的教学设施的“农民工子第学校”大量存在,原因在于缺乏监督。“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是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这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例外。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教育行政监察制度、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等。

      鉴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设立教育监督检查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儿童受教育的状况,特别是流动儿童与贫困地区儿童受教育的情况;二是制定检查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与情况的程序,通过定期审查监督检查机构提交的报告,或进行社会调查,对怠于处理儿童受教育问题的部门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以此来促进教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以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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