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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岗实习中法律关系的应然分析_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8-12 16:08:19

      其次,明确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一)在顶岗实习的模式下,学校和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一般是根据需要和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协议的方式把学生派往用人单位实习,双方建立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一般会签订相关合同,就双方具体的合作事项做出安排,这种合同应该定性为无名合同关系,企业和学校的合作协议是一类新合同,应该单独归类命名。虽然和劳动派遣从外在表现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不能把二者的关系定位于劳动派遣关系,劳动派遣的报酬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派遣单位,再由劳动派遣单位转发劳动者。在顶岗实习中,报酬一般有实习企业直接支付给实习生,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差别。

      (二)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管理关系。学生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相关的顶岗实习工作,学校管理规范学生实习中的行为。同时,在顶岗实习模式下,学校和学在组织者和组织的关系,学校对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受损利益承担替代责任。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发生工资、意外事故等利益受损情形,学生应当先向实习企业请求赔偿,如果无法得到合理救济,则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生和实习企业存在的是准劳动关系。不能把二者的关系直接定位于劳动关系,学生的主业是学习,而不可能在学业之外去谋生。一旦将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之后,会涉及很多问题,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福利待遇等是否都要适用?如果全套适用之后,他是否还是学生主体的身份?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立法还不能解决这么复杂的问题之前,将学生纳入进来是不合适的。如果让顶岗实习的学生负担起创造社会财富的责任,显然不利于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最终影响的是整个国家未来的劳动力素质。因此,将学生与劳动者区分开来,目的是为了学生,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学生和企业的关系也不能定位于劳务关系。当前的法律把二者关系定位于劳务关系,事实已经证明,这不足以学生的权益。学生和企业的法律关系,应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间寻找平衡点,建立准劳动法律关系。把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基准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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