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顶岗实习在高等教育中范围呈现出扩大趋势,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导致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模糊,其间的法律关系也出现空白。厘定顶岗实习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公平合理分配各方的和义务,建立公平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关系准劳动关系连带责任
随着高等教育的深入,实习已成为学生们“必修课”,高校、学生和企业都可以通过此种模式获益,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顶岗实习也出一些问题。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实习生具有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权益保障机制。比如:长时间顶岗工作无报酬、意外受伤无赔偿、没有合同上当,此类侵害事件时有发生。还有某职业技术学校以顶岗实习为名,组织学生进行营业性演出,后被工商局查处,经营所得,引起处罚对象的极力反对,学校的行为是否违法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再有某南方知名企业大量招聘顶岗实习的实习生,以至于实习生的数目远大于本企业原有的职工数量,这么到底合适与否,可以说是莫衷一是。
一、顶岗实习出现混乱根本结症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
《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是此条的过于抽象概括,仅仅是纲领性,无详细具体的实质性内容。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中的实习活动进行规范,但是此管理办法调整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并不涉及高等学校顶岗实习的问题。
目前,对于顶岗实习矛盾纠纷的法律解决,主要依据民事而不是劳动法律制度。因为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学生不受劳动法的。顶岗实习涉及到的民事法律相对分散,主要存在于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法当中,如果运用民事法律进行救济,成本较高,方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无法及时有效当事益。
二、构建公平合理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
顶岗实习实际操作中,现有的法律地位尴尬,要想真正实现公平,必须构建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对学校和企业的法律地位进行定性,各方的和义务。
首先,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学校在顶岗实习中除了固有的教育管理者角色,兼代写论文具有组织者的角色,学校负责联系企业,组织安排学生在特定时间、地点、内容进行实习,学生学校的安排到企业进行实习。学校不是营利性组织,不能代替企业,自己组织学生在学校内部进行顶岗实习。企业是用人单位,学生兼具有学生和雇员的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