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利的标准
高利转贷是指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套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对于何为“高利”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或认为“高利”是指行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所定利率远远高于其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从法律的具体来看,《刑法》第 175 条也并没有行为人必须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多的利率转贷他人才能构成,而只是指出只要高利转贷他人就可能构成犯罪。另外,从本罪的立法旨来看,刑法是为了惩罚那些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而转贷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高于贷进利率的贷出利率进行转贷赚取差价,就是谋取了非法利益,而并非只能通过高出银行标准的利率才能实现。
四、与骗取贷款罪在法律适用中的关系问题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高利转贷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高利转贷罪在转贷牟利的同时给银行带来了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竞合问题。从刑罚轻重来看,对于自然人犯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处以刑罚的轻重大体相等,而对于单位犯罪中相关自然人的处罚前者要比后者重。但从两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可以将高利转贷罪看成是骗取贷款罪中一个特殊的情形,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又应当定高利转贷罪。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单位犯罪,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骗取贷款罪处罚;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照高利转贷罪处罚。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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