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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行法律渊源的性质及其评价—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7-18 15:25:09

      四、各种渊源的优先规则

      在法律争论中,每一种论点都可能获得上述渊源中一种或者几种的支持。如果一种论点获得所有渊源的支持,各方没有,那将呈现出全体一致的理解。但很多时候,互相冲突的论点都可能找到支持的根据,从而形成各执一方、互不相让的局面。

      在成文法系统内部,这一点往往不难解决。通常都确立某种优先规则。我国和《立法法》确立的优先顺序是:)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这个等级序列完全对应于法律制定机关在型的体系中的等级序列。我国一些学者在讨论法律解释或法律适用时,也曾从各种解释方法或者法律价值冲突角度,涉及过法律适用中的优先顺序。在探索优先性时,制定法总是处在优先考虑的地位。法律条文不但是首要的考虑,在通常情况下,它也是最重要的考虑。但是,通过法律条文得出法律规范的途,常常布满分歧和陷阱。在制定法字面含义有分歧而不能提供可信的法律规范时,上下文、立法背景材料、教科书等其他的论据都可以用来说明制定法含义。这种说明也许令人信服,也可能无法结束争论。然而,它仍然依托甚至法律条文来表述自己接受的法律规范,更大的来自对制定法条文可适用性的。

      现实中大量的争论是以接受优先性规则而告结束的。但一种论点是否具有“压倒性”的效果,仍然取决于法律议论的参与者对特定情境中解释规则优先性的共识的达成。只有优先性规则是明确的、没有争议的,这种辩论思才是有效的。问题是,在很多情况下,某条优先性规则是否存在是有争议的,或者其本身的可适用性是有争议的。这时,对特定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的争论就转为关于优先性规则的争论。而关于优先性规则的争论通常不能离开特定情境。这就意味着,法律争论仍然必须回到具体情境中来。

      结语:确定法的正式渊源非常重要,法律,在严格意义上就是指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它们才具有当然的司法适用效力。用哲学术语来表达可以说法的正式渊源就是法本身的具体存在方式,它和法本身是直接统一的,而其它渊源不过是形成法律的各种来源或思想材料,它们虽然与法律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身毕竟还不是法律。在明确法律的相对性以后,才能确定行的正式渊源,确定了行的正式渊源,才能确定行本身的外延,并从而确定行政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与行政诉讼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8页

      2沈灵,学,大学出版社,2000,第397-398页

      3罗豪才,现代行的平衡理论,大学出版社,1997,第11页

      4王氓灿,行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第7-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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