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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行法律渊源的性质及其评价—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7-18 15:25:09

      内容摘要:我国行渊源理论在20年间几经变迁。目前对行渊源的理解,大体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等制定法层面上。鉴于主流观点所面临的困境,一些学者试图对它加以修正,但法律渊源作为法律存在形式和执法依据这一基本命题还没有根本。

      关键词:法的正式渊源;事实问题;法律的相对性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这种观念性范畴在哪里可以发现。法最终来自于社会生活,但作为全社会普遍所接受的规范,它必须为某种权威机构所明确宣布,因此法律渊源具有实质和形式两种不同含义。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可能是指法的原动力、法的原因、法的规范、法律事实等,在形式意义上是指法的制定机关及表现形式。

      二、我国行渊源的主流观点

      主流的理论认为,法律渊源是一国法律的存在方式,或者说表现方式。我国法律存在于(表现为)特定级别的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地说,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

      (一)行渊源主流观点的形成。当前流行的法律渊源理论是一系列法律实践和理论变迁的产物。它有着两个明显不同的理论渊源。在正式法律文本中,法最初被看作最高机关制定的法律,此后立法权不断分化,及于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在理论中,法一开始就被定义为各级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随后,范围不断收缩,止于法规、规章和司释。(二)主流观点的社会背景。虽然我国传统上被认为是成文法国家,但如果仔细观察,非成文因素在我国古代法律实践中曾广泛存在,现代理论在讨论法律渊源时,对非成文因素也都予以肯定。主流法律理论不成文法,与其说是由于传统断裂而导致的遗忘,或者出于防止行政、的考虑,不如说是出于特定时期国家治理需要的一种选择。制定法和各种政策性文件因其能最明快地体现的意志、最迅速地统一各方认识,成为推行变革的有效工具。而各种不成文渊源,要么还没有生成,要么对秩序统一有害无益。

      三、严格意义的行

      法律与行为的对立是由法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法既然表达着,它就必然是的,而不是只代表相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要求,因此法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进行的协调,是双方合力的结果。

      (一)法律。法律是行的基本渊源。立法机关与的不同在于它的性,因为它一般不具体管理公共事务,不会只关心仅仅是社会整体利益局部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总和才构成社会的整体利益,绝对不能把公共利益等同于整体利益),而且就行政关系来讲立法机关是中立的第三者,可以作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器。(二)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根据的授权制定调整本地方事务的准法律规范。在制度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自具有不同的属性,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机关,可以在私人利益与本地方公共利益之间作出恰当的平衡,因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是行的正式渊源。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包括普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等几种形式。(三)判例。在承认判例法的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国属于法系,但其行却以判例为主。在我国判例法的正式渊源,因而判例只具有参照地位,但是在理论上,判例是有可能作为行的正式渊源的,因为判例具有性,而不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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