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采矿权抵押期限问题。采矿权抵押贷款一般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至少在 1 年以上,多数甚至在 5 年以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大型以上的矿山,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为 20 年;小型最长为 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采矿权人还可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 《暂行办法》 中的“采矿权抵押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显然不能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需求,那么商业银行办理抵押权登记只能进行连续登记,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极易造成抵押权落空。最高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国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 被抵押的矿业权可能被注销吊销,影响抵押的实现。采矿权注销和吊销是采矿权终止的形式。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和吊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拍卖、变卖采矿权。依法批准后,按照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程序拍卖、变卖采矿权,所得价金除了应支付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和开销外可提前债务人的债务,实现抵押权或是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旦矿业权人的探矿证、采矿证被机关依法吊销,抵押物不复存在,抵押权极易落空会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因此银行接受矿业权抵押后应密切关注矿业权人的经营行为,发现抵押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被注销、吊销矿业权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保全债权。
(七) 采矿权抵押率的确定依据不明抵押物确定主要考虑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采矿权抵押率却不好确定,一是采矿权抵押本身价值不易确定,无法准确计量,个别无法变现。采矿权价值要由具有矿业权人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二是采矿权具有流动性,采矿权随着采矿的深入,抵押物的价值随之递减,无法准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