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采矿权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采矿权抵押期限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抵押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抵押期间,采矿权抵押人不得申请转让或重复抵押。
矿业权抵押法律风险及操作
(一) 探矿权抵押风险。国土资源厅的暂行办法探矿权原则上不予抵押备案登记,基本否定了探矿权的抵押。虽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该条涉嫌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从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角度分析,由于探矿权仅仅是发现权,探矿权拥有者不能进行商业性开采,需要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采矿权后才能开采。探矿权不确定较大,抵押价值难以准确评估,风险较大,所以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原则上应不予接受探矿权抵押。
(二) 采矿权抵押风险。商业银行在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时要特别注意采矿权人与抵押人是否为同一人,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一年,采矿权权属是否明确,采矿权是否出租,是否全额缴纳了相关税费,国有矿山企业是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材料等风险点。
(三) 矿业权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增大了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的难度和可能性。矿藏的开采门槛较高,需要一定技术、设备、人员资质等条件,因此,矿业权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矿业权受让人是否具备这些资质条件,必须通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是不具备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的,所以实现矿业权抵押则不能适用折价方式。只能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者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转让给符合国家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受让人,银行将无法实现矿业权的价值,从而难以实现抵押权。
(四) 矿业权抵押登记不明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根据 《物权法》 不动产抵押主要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即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此可见,矿业权抵押并未严格遵循登记要件主义,其设定只需矿业权人持抵押代写论文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备案的法律效力没有做出。备案并不等同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