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参与内容的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影响报告表或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影响报告书中隐匿意见或对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督力度。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事业的发展是由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通过教育等工作,使的意识得到提高,让自觉加入到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对自身的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网。论我国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2011-2-22.
[2]金瑞林。, 大学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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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俊荣。政策与法律, 月旦出版社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