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提单和票据的不同点
1.提单是不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它以请求交付其上所载货物为内容, 属于有价证券中的物品证券, 不占有该证券就没有对该证券的可言。提单还是一种不完全有价证券。提单的“不完全性”表现在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如对于非法取得提单持有人来说, 其不能依占有提单而取得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而对真正的持有人来说, 虽然没有占有提单, 但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主张。票据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其必须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产生于票据签发这一法律事实, 并且票据完全依附于票据, 二者不可分割, 即有票据有, 无票据无。
2.提单不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提单不是一种无因证券。因为提单不具有性, 当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或已被撤销、解除, 提单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 另外, 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 代表着它在记载的货物所有权, 提单的转让要受有关民法中所有权制度的, 受让人若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依据, 即使得到提单也无法主张。票据是无因证券, 主要依据票据一经签发, 其所产生的票据关系就于其赖以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 并从后者相分离, 从而不再受后者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 在票据流通过程中, 第三人在接受票据时, 无需去过问和注意票据基础关系。
3.提单是不完全流通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证券是指依背书或交付而转让的证券。提单是不完全流通证券, 票据是完全流动证券。提单虽然有流通性, 但是性质上与票据有很大差异。与提单相比, 票据的流通具有后手优于前手的特征。它的法律效果是: 一经转让, 背书人所享有的票据就转让给了被背书人;作为受让人的被背书人, 只要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善意的, 其所享有的票据并不受实际上可能存在的背书利瑕疵的影响。
三、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将票据的无因性引入提单制度之中。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