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行政相对人;特点;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也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的称谓。
行政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有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和行为的相对人,抽象相对人和具体相对人,授益相对人和侵益相对人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分类,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研究。
除了各种不同的分类,行政相对人有着自身的特点:
其一、行政相对人是行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性之一,就是二者的法律身份及其义务内容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别。行政相对人所包括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身份和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角度去界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明其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义务主体而非行政职权主体,并接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能管理。因此,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外部行律关系中。
其二、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性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行政相对人已进入某个行律关系中,成为该行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被管理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所应具有的普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位与身份,只解决了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资格问题,但并未解决现实生活中某项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到底应当是谁的问题。比如,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身份资格上讲,所有都可以是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相对人,但在机关实施的某个治安管理行为中,只有该行为所指向的是该管理行为及其所形成的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而其他就不是该项治安管理法律关系相对人。因此,行政相对人是行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其三、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行政管理的领域广泛,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很复杂,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因而可以成为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有、法人及其他组织。
基于这些特点,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法律上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对象。行政相对人要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强制或行政制裁。在这一层关系里,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大多数时候,行政主体手中掌控着强大的行,这就好比一只风筝,原本掌握线牵着风筝的应该是这些行政相对人,但是由于体制的不完善,又加上官僚思想的腐化,这只风筝越来越远离筝的人,只希望有一天这只风筝能早日回到筝人的手中。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这一层意思是说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的监督权、权、请求权等一系列。就应与行政主体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可是这个跷跷板并不平衡,总是行政主体高高在上,行政相对人却怎么也翘不起来。但是,通过的建设,这方面的制度已经慢慢加以完善,行政相对人也逐步加入到行政管理中来,跷跷板正在一点一点恢复平衡。此外,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制监督关系中可以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后,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救济,成为行政救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需要我们重视,提高他们的地位是进步的一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