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有句名言“导致,绝对导致绝对”。这说明,大众对于的约束是一种重要的约束。现在我国在对商业信托受托人的监管问题上也做了有益的尝试。如“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是首只准公募化发行的信托产品,该产品由托管银行来承担信托资产的保管、监督和审计工作。笔者认为,为公益信托健康、平稳发展,我国还应托管银行应分开单独账户保管公益信托资产,以资金的安全使用。此外,对于何机构可作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的具体职责等问题信托法并未明确。笔者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监察人。若监察人怠于履行监察权,则与违法之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益信托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有学者认为,现行税法并未对信托财产移转的特殊性给予回应,现有的“一法两规”也没有把税收纳入调整范围,信托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隔阂阻碍了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税收减免措施在财税法规上的缺失,将直接影响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公益信托就很难在国内开展。究其原因,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指出,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税制主体框架建立时尚未明确,因此目前在税收制度层面,除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适用的,并未针对信托活动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
相比较而言,我国地区对设立公益信托给予免税鼓励值得我们借鉴。如在我国地区,设立公益信托与捐赠的意义相同,因此设立公益信托享受免税待遇。将个人的财产设立公益信托,或者将财产捐赠给公益信托,该信托财产无须课征赠与税,同时还可以将该赠与额列入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之内予以扣除。此外,还有很多国家对公益信托也是完全免税的。如在英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收入通常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公益信托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公益信托出售捐赠而来的物品免征,单位和个人向公益信托捐献的款项免征继承税等。
今年初,针对地方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这份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通过符合有关、且经税务机构确认的公益救济性公益组织进行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政策,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从该通知的政策导向来看,国家鼓励公益事业发展,只是税收优惠的范围还未扩展至公益信托领域。因此,笔者纳税人向公益信托部门捐赠或实物之价额,应在缴纳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并且公益信托部门对因管理信托资产而产生的增值给予免税优待,只有这样才能解除捐赠人与公益信托部门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陈婧.北国投公益信托拓荒[N]. 华夏时报. 2007-08-04.
[2]王忠.我国公益信托发展受阻的法律分析[J]. 特区经济, 2006,(9):122.
[3]孙玉.信托公司呼吁完善公益信托法规[EB/OL].
[4]吴晓锋. 公益信托如何摆脱困境[N]. 法制日报. 2005-08-02.
[5]中税网. 信托法释义[EB/OL].
[6]李青云. 我国公益信托税收政策研究[J]. 税务与经济, 20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