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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论文有问题该不该问责指导教师?论文指导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5-23 11:04:49

      有声音认为,学生出的问题不该由教师承担。

      认为,这一条里用了“可”,说得不明确。从理论上说,学生的论文出了问题,指导教师至少负有监督、审查不严的责任,对教师给予一定的处罚并非不公。“特别是现在学生当中之所以会出现大面积抄袭的情形,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学校大量扩招有关,如果教师也要受处罚,让教师更负责任,有助于遏制抄袭的泛滥。”

      葛剑雄也认为,学生论文中出现此类问题,即使教师完全没有直接责任,至少也说明他不适宜指导学生,所以暂停招生是合适的,并非不公平。

      重新审题论文应限定时间节点

      《办法》中第九条,“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有声音认为,重新审查等没有时间节点的,本来该有的调查有可能拖一拖就拖黄了。

      这种状况确曾出现过。比如,中国青年报曾揭露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博士论文存在严重抄袭问题,当事人许永刚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销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

      然而,今年4月,记者向许永刚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求证后发现,许永刚的博士学位仍未被撤销,有关负责人的答复是“此事正在按有关处理”。

      记者发现,苏州大学2009年公布的《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虽:“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违反学位者,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等有关决议。”但该细则也没有作出时限上的。

      认为,认定抄袭通常并不难,所以完全可以限定时间,例如在接到举报的半年内作出决定。

      葛剑雄也表现,如果没有一个时限,很多事就会在拖延中不了了之。“质疑那位‘最年轻市长’硕士论文抄袭已有多年,一直说在调查,但不知何时会有结论。”

      问责学位授予单位的如无细则必定形同具文

      《办法》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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