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体系以调整行律关系为主
当前网络法律体系呈现出以调整行律关系为主的特点。粗略来说,在172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中,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有13件,占总比例的8%;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有14件,占总比例的8%;调整行政类法律关系的有145件,占总比例的84%。整个法律体系存在着以网络管制为主,侧重于行政监管的特点。
从当前网络法律体系的内部关系看,呈现出以下特点:(1)司释发布速度快,替代立法。为解决司法实践的急需问题,最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布了18件直接规范互联网行为的司释。其中,刑事类司释共10件,占56%;民事类司释共8件,占44%。从时间上看,几乎不到两年就有一两个直接规范互联网行为的司释出台。此种快速出台司释的做法,满足了司法现实的实际需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填补了中国网络法律体系的空白,但是,难免会有司释立法之嫌。(2)部门规章出台相对较快,且在网络法律体系中发挥重大作用。从1996年到2012年中期,直接规范网络的部门规章共有40件。从整体上看,部门规章立法相对较快,在当前网络法律体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3)多头立法。对互联网进行直接规范的主要部门规章共有40件,主要制定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版权局。从部门规章制定主体所占的比例看,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占40%,制定的占13%,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占11%。
不可否认,上述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极大地丰富了中国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内容,初步改变了我国互联网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立法主体众多,监管职权被多次分割,内部冲突不断,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的成立和联合立法方式的增多,部门之间的争议有所缓解,但只是扬汤止沸,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网络法律体系建构方向:转变传统从新从细立法
在当前网络法律体系整体上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必须转变传统立法,从新从细立法。
对于信息时代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应当做好顶层设计,做好立法规划。应当制定“网络法律体系整体构建的指导思想与立法规划”之类的指导性文件,缓急有序地解决司法现实对网络法律各个侧面的需求。考虑到现实需求的迫切性和立法资源的紧缺性,笔者尽快、优先起草以下几个法律草案:《网络安全法》、《信息保》、《反网络犯罪法》和《电子商务法》。
(本文系201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信息时代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研究”(12JZD039)阶段性)(作者单位:中国大学刑事司院)(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文/于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