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建构当代中国互联网法律体系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5-02 13:51:26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核心提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软件、病毒、网络诈骗、网络、网络侵权、垃圾短信、倒卖个人信息等失德、违法、犯为泛滥,各种形形色色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急剧增长,严重危害互联网产业和信息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虽然网络是一个“空间”的“公共空间”,但其秩序仅靠网民自律显然是不够的。网络空间需要依法运行。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软件、病毒、网络诈骗、网络、网络侵权、垃圾短信、倒卖个人信息等失德、违法、犯为泛滥,各种形形色色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急剧增长,严重危害互联网产业和信息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虽然网络是一个“空间”的“公共空间”,但其秩序仅靠网民自律显然是不够的。网络空间需要依法运行。

      网络法律体系整体滞后

      据笔者统计,目前,现行有效的直接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行规、司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有172件(不含地方性法规)。其中,专门性的法律3件,相关性的法律11件,司释18件,行规10件,部门规章40件,其他规范性文件90件。整体上看,19942012年中国网络立法增长缓慢。除《电子签名法》外,中国的网络立法更多的是在“网络监管”方面,网络法的基本框架长期缺失,尤其是缺少立法规划和立法的顶层设计。

      核心法律缺失

      从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成看,中国有关网络的规范性文件呈现出以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的典型特征,整体层级较低,核心法律缺失。

      在当前的网络法律体系中,专门性法律仅有3件,分别是全国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决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行为的法律,这一法律仅有7个条文,无论是从条文数量还是条文内容看,更多的是一种指导和宣示作用。《电子签名法》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确立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意义。但是,配套立法和司释一直没有出台,导致其可操作性较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决定》的“司法依据”价值有多大,还有待检验。与此同时,有关互联网监管体制机制、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网络游戏(如虚拟财产的定位)等许多有待法律规范的领域仍是空白,核心法律更是严重缺乏。

      相关性的法律有11件。然而,从分量和实质性贡献上看,除刑法相关条文外,直接规范互联网的条文少之又少。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只有几个简单提及网络的条文;《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网络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电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网络侵权的管辖。这些法律原则性较强,更多的是文本宣示。

    [1] [2]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