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徐武事件”上来,对于类似病的鉴定,我们应该回到医学本身,让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稳定。
首先,法律应当严格病的收治标准、收治程序,更重要的是医院在收治时违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承担行政上的责任,更要强调医院和医生在侵身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时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包括损失赔偿,甚至在情节严重时要追究医院和主要责任人、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其次,在未来制定《卫生法》时应该对收治医院专门条款,比如,未经鉴定确认的患者不得住院收治,门诊收治发现疑似,应转至有司法病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鉴定,确诊后再行住院收治。同时医院有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的和义务,即无论是病患、监护人,还是收治医院,均赋予其诉权(即申请鉴定的)。
综上述,笔者:第一,应当充分病患者的权益;第二,应当制定科学的病诊断、鉴定标准;第三,应当制定被严格遵守的病强制收治司法程序;第四,应当违反《卫生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蒋国富,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