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钢职工徐武,在因“病”被强制入院治疗4年后,从病院逃离到千里之外的广州,但旋即又被跨省追回。
5月5日,就此引人关注的疑似“被病”事件,《》发文,严正指出:“非经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他人的,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要求。病人也是受法律的,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而不能在一种对、和家属不透明的下进行。”
如果说强制收治的前提是“造成危害结果”,徐武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什么?徐武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关方面直接介入,为何对一个“病人”如此关心?
这一事件,再次反映出我国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强制收治没有门槛,缺乏程序规范,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在此背景下,病鉴定尤其是强制收治,很容易标准模糊乃至随意轻率。
我国法律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将病人或疑似患有病的人送往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而很多医院又,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病送治乱象丛生。
根据卫生部2007年的《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疾病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这意味着这400多种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疾病患者”,即未经诊断的人,其实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收治的对象。
由于卫生系统收治标准过低、范围过宽,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医院无须事先见过当事人,无须事先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无须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医院就可以把人收治起来。“这种收治方式与无异。”
我国的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报告指出,虽然其间数易其稿,但《卫生法》依然未能出台。在《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卫生立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卫生条例》。这些立法都是由卫生部们牵头起草,专家组大部分为医生,未能将人口、社会学、等多学科学者吸纳进来,从而使病学专家垄断了立法资源。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而则被放大,与此不无关系。
尽管我国的《卫生法》尚在襁褓,尽管“无、不强制”还没有具体条文落实,但必须看到,即便“强制收治”是为了“治病救人”,也是以为前提的,需要格外谨慎。更要看到,非经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他人的,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要求。病人也是受法律的,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而不能在一种对、和家属不透明的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