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在《物权法》的立法中,应该把同城市与农村房屋进行同等。并且按照城市里的房屋管理体系,对农村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允许广大农村的房屋进入二级买卖市场。
3 建构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
伴随城市化的进程以及住房的商品化,几乎在所有城市及其近郊,都出现以旧城以及城乡统筹等名义,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开发小产权房,并呈逐渐蔓延做成了一个大市场。这些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涉及范围广,产生的问题多,成为一个关乎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为此,我们应该用法律措施来合理规划正处在“灰色领域”的小产权房,平衡小产权房相关方以及房产所有者的利益。
社会上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国家的土地政策。因此,就必须开展优化和小产权房内容有关的土地政策,主要就是要开展对土地管理立法工作的完善。全国及其常委会应该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并且修改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将目前涉及到与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组合整合。与此同时尽快出台一部针对土地管理的土地规划法,在对农村的集体土地性质和用途明确的前提下,建立统一一体化的城乡土地统筹法规体系。
面对大量占用耕地开发小产权房这些土地违法事件,立法或行政部门应该据此并增加并且制定“土地资源罪”的法律条文,这样对小产权房管理能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那些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的开发商以及组织的有关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并且他们的非法所得以及罚款,这样才能充分显示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同时面对大量出现的土地违法现象以及行政机关不积极作为的现象,还可以从行政公益的诉讼角度上来促进对行政机关依法积极作为的监督。并且在条件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在法律上建立相应的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样实现对土地资源的行政主导、司法监督双轨并行管理。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钱忠好。2000: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关系之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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