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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集体”的表达应受法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7 17:25:10

      日前,庄河市龙王庙一千多名村民来到市,投诉村干部在填海工程和补偿中涉嫌挪用、受贿和玩忽职守等问题。村民们在市门口集体,要求向市长当面反映情况,但市长最终没有出来接待。(2010年4月21日《潇湘晨报》)村民集体请求市长主持,敦促有关部门惩治,但市长在办公室“稳坐钓鱼台”,始终避而不见,这是一幅颇有象征意义的画面。“主人了,在哪里?”从官员的角度,一般会认为,市长不出面接待村民是对的,否则可能给村民造成“市长接待我们了,肯定我们了”的,可能提高村民的期望值,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在不少地方,这已是官员应对舆情的经验之谈。

      “男儿膝下有黄金,只跪和娘亲”,是中国人表达请求、吁求和乞求情感的最高级形式,而一群人集体,无疑又扩大了这种最高级形式的规模,使其具有了不同凡响的悲情力量。从常理推断,村民们此前应该向镇、县及一些职能部门投诉过村干部涉嫌的情况,但要么石沉大海,要么上级“把秦香莲的状纸批转陈世美同志处阅”。村民们万般无奈之下,不得已跑到市门口集体,希望以此引起市长的重视,促使有关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可以说,村民们绝非“刁民”,他们谁也不愿一开始就把事情故意闹大,之所以走到集体的地步,很大程度上是被基层和有关部门的严重“逼”出来的。

      有人虽然对村民求告无门、无表示同情,但却认为他们集体是“人格的自贱”,反映了“乞求代写论文做主的封建意识”,“一见大老爷膝盖就不由自主地软下来”。持此论者简单地用王朝时代父母官的刻板形象,来比照并矮化今日百姓的行为,其实是对弱者怀有不小的。更严重的论断可能来自某些地方,他们往往傲慢地将百姓的这类集体行为视为“极端行为”、“过激”,认为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由此就可以借“社会稳定”之名,对集体陈情的村民进行的。以上种种“傲慢与”,十足令人担忧。十七大报告在谈到“扩大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时明确提出,要健全制度,丰富形式,拓宽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保障“表达权”首次写代会报告。人民充分行使表达权,是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个基本条件。人民行使表达权的形式应该是多元的、不断丰富的,渠道应该是畅通的、不断拓宽的,如《》刊载的一篇著名评论所言“:解放思想,尤其需要先解放表达。”由是观之,村民在市集体,本质上是村民自己解放自己的表达权,理当受到法律的。集体并非什么“极端行为”,不过是行使表达权的一种较特殊的形式,对此不必高度、如临大敌,更不能随意警力,采取极端措施予以处置。

      以保障人民表达权作为现实的支点,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健全制度,丰富形式,拓宽渠道,为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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