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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为个人电子信息撑起立法“伞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4 13:08:30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2012年底全国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决定》,因跨出了补齐网络信息立法“短板”的第一步,赢得社会及的积极评价,并入选“2012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决定》的内容涉及当前互联网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为一些必要的互联网管理措施提供上位法依据,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解析对网络信息的,为加强互联网管理提供了一个上的观察视角。

      开栏的话:在实现中国的新的时代背景下,运用思维洞察和解析中国社会的热点话题,成为人民群众的新关切、新期待。为此,本版特辟“观察”栏目,捕捉社会中发生的大小法律事件,展现评点剖析背后的深度,分享并中国当下的进程。敬请关注。

      2012年的最后几天,全国常委会通过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这就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于28日通过,当天公布,当天立即生效施行。对于这个《决定》,肯定赞扬者为多数,当然也有少数不同意见。依我所见,持不同意见的,主要是针对网络实名制的第六条,对此,我也持不同意见。不过,《决定》中的内容除了这部分外,其他关于网络信息的,都是好的。其中特别是关于侵害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更为精彩。

      《决定》第一条开明义,了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一般性原则,这就是“国家能够识别个人身份和涉及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决定》确立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是十分重要的。随着互联网事业的不断发展,有关个人身份和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面临着严重,上述个人信息被窃取、被、被公开、被成批盗卖者,随处可见,更有甚者,在网络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就必须对个人身份和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进行充分的。

      在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个人电子信息,制裁侵权行为,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决定》的立法旨是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同时也要的表达,不能因为要好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而因此的表达。对此,最明确的界限是第五十一条,即在行使和的时候,不得他人的和。凡是没有侵害他人和的行为,就是的行为,就在之列。违反这一的行为,才是应当制裁的违法行为。例如,在网络上揭露“表哥”、“表叔”等的,不属于侵权行为,而属于表达,促进廉政建设的正当行为,应当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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