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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为个人电子信息撑起立法“伞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4 13:08:30

      第二,应当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制裁的力度。对于违反《决定》的原则,侵害个人身份和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应当依照《决定》的,予以侵权责任制裁,责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配合起来,三种法律责任三管齐下,就能够遏制侵害个人电子信息的严重势头,好网络安全,好个人身份和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第三,要特别制裁那些有权收集个人身份和个人隐私电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侵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并且包括有关的及其工作人员。《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电子信息。这些有权收集个人电子信息的单位、机关尽管收集个人信息是的,但如果违法使用、非法出售、非法提供,甚至泄露、毁损、丢失个人信息,都构成侵权责任。对于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管束,防止他们利用职权侵害个人电子信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者,例如银行、电信、医院、邮政等,都是重点单位,都应当加强防范,好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与众不同的是,采用一项一项逐一侵害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类型,以便于司法机关依照《决定》的,确认侵权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好个人电子信息。我仔细归纳,认为《决定》了九种侵害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非法获取个人电子信息、非法出售个人电子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电子信息、非法泄露个人电子信息、非法个人电子信息、非法毁损个人电子信息、丢失个人电子信息、违法发送电子信息生活安宁、对泄露个人电子信息或他人的电子信息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侵害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决定》只在第十一条笼统了一句,即“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尽管简单,但是确定了制裁侵害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据此即可确定这类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决定》还在其他条文了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删除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等民事制裁手段。

      确定侵害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构成单独侵权行为的,应当由侵权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与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的方式,属于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方式。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行为正在进行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这种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传输该侵权信息,防止侵权后果扩大。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消除等措施,都是消除侵害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后果,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消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相似。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上述,确定适用这些侵权责任方式。(来源:中国法院网;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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