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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浅谈网络侵权的侵权情形及法律规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09 12:13:50

      在网络上,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的行为,属于隐私权的行为。尽管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还直接,但通过网络隐私权的情况已经不鲜。除了在网络上将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公开构成隐私权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涉足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账户、电子邮箱、系统程序等,也可能构成隐私权。

      (四)知识产权的情形

      知识产权,指“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所享有的专有”。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

      网民使用网络,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发布和信息,上传、下载、搜索、链接信息。也有一些网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导致误认的。该行为可能都构成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从何产生知识产权问题。

      不正当竞争也是知识产权侵权常见的,360和腾讯互掐后则更加。如利用域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利用网络侵害竞争对手商誉,通过网络他人商业机密,或者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网络,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对方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特点

      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产物,在其中发生的侵权案件又有着不同于传统侵权案件的显著特点:

      1、侵权主体广,侵权客体杂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匿名或者以任意的称谓参与网络活动。侵权主体既包括发布者、也包括转发、复制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人通常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背后的人。

      网络侵权主体广泛,客体也多样。网络侵权具有简单易行特点,如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复制他人作品、公布他人肖像、利用软件侵害他人财产等,不但直接他人的隐私权,还间接地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财产权、个人生活安宁等权益。

      2、取证困难大,责任确定难

      网络侵权中,互联网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确定侵权人十分困难,网民往往掩饰真实身份,也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实身份。一旦网络上实施、等侵权行为,难以及时查明,更谈不上如何让其承担责任。而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证的程序,网络举步维艰。

      网络侵权是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型案件,既无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可供参考,也无比较法上的资料可供借鉴,我国法律中也没有直接具体的,并且与之间的界限模糊,因而也直接适用法律条文,加上网络匿名加剧了调查取证的困难,这些使得对侵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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