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开阔、迅捷的平台,带给人们的生活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网民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互联网的侵害。对于这些侵害行为许多现有法律根本未曾涉及,这对法律制度和伦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络侵权的侵权情形
互联网,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信息时代的标志。尽管是一个虚拟的空间,给予了网民的交流空间。在反腐机制尚未健全、行为屡禁不止的背景下,甚至起到了监督、反腐的作用。然而,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和互联网失范,互联网往往着的报复、、和,严重了的。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侵身权和知识产权两大类,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黑客等财产权的侵权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出现。
(一)肖像权的情形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我国对于肖像权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我国《民法通则》和司释都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肖像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这使得对肖像权的不够彻底。
实际上“网络侵权”事件大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很难被认定为构成肖像侵权。实际上,肖像权作为人格权,评定是否侵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而言,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以、、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通常可以构成对肖像人格权的侵害。当然,出于新闻报道、监督的需要而未经许可使用肖像的,一般也不宜认定为肖像权。
(二)名誉权的情形
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网络侵权中,一旦某人或者某件是得到网民持续关注,许多网民采取、、披露隐私等方式来评价当事者,名誉侵权更多地表现在论坛中网民的议论和评价过程中,这种评价远远超出了和监督的合理界限,构成了对当事者的名誉。判断名誉权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是否或事实,从而导致被当事者的社会评价降低或名誉受损,如果仅是语言有些偏激,并无事实的情节,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三)隐私权的情形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