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的存在是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一种特殊现象,我国股票市场的限售股主要有四大类:与股改有关的限售股,主要包括股改限售股份(即通常意义上的“大代写历史论文小非”)和股改对价限售股;与IPO有关的限售股,包括首发原股东限售股、首发机构配售股等;与再融资有关的限售股,包括公开增发限售股等;其他限售股,如内部职工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配售限售股等其他类别的限售股份。
2009年,随着众多上市公司“大非”解禁流通,将限售股解禁推向一个新的高潮。总限售股解禁量达6845.12亿股,二级市场的可流通股票数量急剧扩张。2010年依然延续了2009年的大规模解禁趋势,总体解禁股份数达3812 亿股,总解禁市值为5.82 万亿元。
众所周知,限售股的持股成本极低,一般都在每股2元以下,低者甚至不到每股1元,而持有者却能按照二级市场流通股的市价套现并获取10倍、20倍甚至更高的暴利。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通过征税体现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股权转让涉税行为精细化管理逐步完善,限售股减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逐渐从无序走上了规范的轨道。然而其涉及的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的一些细节问题还未解 代写文学论文 决,有些地方还没有征管到位,对于非金融机构解禁上述限售股是否应征营业税、如何计征,目前仍然有一定争议,税收征管还存在漏洞。
一、 非金融机构减持限售股营业税应征收营业税:
限售股的股东包括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代写法学论文 相比旧条例,金融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扩大了两个范围:一是纳税人不限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二是征税范围不限于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还包括其他金融商品。
对于个人股东,2009年9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然而对于企业股东转让限售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存在认识的误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于不同性质限售股的处理办法做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依据。如果做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的,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即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则对股票转让也在其列。如果是按照规定做为金融资产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则按新营业税规定的应征营业税。
这种观点的弊病在于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去理解营业税的规定,但是本人认为会计准则将限售股权区分为按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处理,并不影响营业税法规定对于金融商品的定义,营业税金融商品买卖的征税范围的认定,不应受会计处理办法的限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代写法律论文 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将金融商品商品区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勿庸置疑,非金融机构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解禁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限售期内有限制,但是一旦解禁出售则和其他的二级市场的股票没有任何区别了,应该和其他股票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属于营业税金融商品买卖的征税范围。因而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机构应对通过证交所减持的限售股计征营业税。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均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依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认问题的几点个人看法:
为简化征管,保持各税种执行口径一致,对转让限售股的营业税买入价的确认建议和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原值的确认方法保持统一。
1、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计税成本的规定的法理分析:
首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指出,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投资、金融资产的计税成本,只代写文科论文 对以下三种情况时要进行调整外,税会存在差异:1、追加或减少投资;2、投资分配包括“推定分配”超过被投资企业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3、持有投资过程中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分配超过被投资企业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且超过投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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