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确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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