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综合分析,我们于2006年确定了对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处理的标准,抄袭剽窃占论文总字数10%以下,修改论文,一周后、半年内答辩;占到10-25%,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如果占到25%以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2008年,将标准调整为3%以下,3-10%,10%以上三个阶段处理,相应数据段的处理结果同前。
这个“打假”应该说是效果不错,2008年上半年抄袭论文占检查论文总数比例降到5.76%,2006年,这个数据是11.02%。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学校也多次面临的调查、询问。有学生、家长、对于学校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提出质询。经过我们就“打假”标准和程序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说明和解释,大家基本认同我们的制度。
记者:但是有些论文,比如博士论文,非常专、深,因为研究方向的问题,很有可能论文评阅或者答辩委员会对这个领域都不如学生本人熟悉,这种情形下,如果做出比较严重的负面评价,会不会对学生来讲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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