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小王提出由陈女士为其办理出国留学,陈女士向小王发送电子邮件明确了服务费用及服务内容,小王交付5万元服务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据法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陈女士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为原告办理留学申请期间,提供了留学咨询、专业选择咨询、介绍英语培训机构、联系毕业设计指导老师、提供学习方法及、筛选学校等服务。小王自行提出终止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对此小王仍应支付陈女士合理的服务费用。故,法院结合陈女士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意思表示,酌情认定陈女士支出的必要费用为25000元,判决陈女士返还小王2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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