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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朋友儿子办留学未签协议起争议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11-23 1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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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朱莹 记者 袁玮)因为老同学的关系,陈女士答应为小王提供留学咨询服务,可对留学咨询服务不满的小王却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陈女士返还5万元居间服务费及相关利息。近日,虹口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并一审宣判,酌情认定陈女士支出的必要费用为2.5万元,判决陈女士返还小王2.5万元。

      2016年4月,王女士的儿子小王计划大学毕业后出国读研,王女士找到一直从事留学服务的高中同学陈女士,拜托办理留学咨询等事宜。出于同窗好友关系,陈女士答应了王女士的请求,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小王明确留学咨询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小王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

      小王称陈女士曾经承诺为其办理排名前四十的美国名校留学。但在自己向陈女士付款后,陈女士仅介绍了一家英语培训机构学习英语。2016年底,小王经培训后托福水平已达美国留学标准,陈女士却不再提供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服务,尤其是对出国必须的相关文书和教授推荐信等内容不予办理。小王称陈女士并无留学中介服务资质,违法从事留学服务中介服务,应退还全部服务费并偿付利息。

      对此,陈女士也觉得一肚子委屈,她表示自己出于私人感情答应为小王提供有偿帮助,收费5万元。该费用对应的服务内容是为使小王达到美国大学录取要求,在语言、专业、教育体系、职业规划等方面培训和咨询,并未承诺申请一定能成功。之后,陈女士为小王联系了英语培训机构报名培训,并督导小王英语学习。针对小王自身条件、兴趣等查询收集资料,为小王提供出国策略咨询,还帮助小王寻找导师进行毕业设计指导。小王在上海英语培训期间借住于自己家中,自己在生活上也给予了很多关心和照顾。但小王英语成绩并不理想,即使经过培训,距离排名靠前学校的录取条件还有很大差距。最终小王选择申请研究生预科项目,并在网上查询到一个预科项目,但陈女士认为项目有风险,双方产生了些争议,但自己也还是继续帮小王申请,并另行推荐了一些项目供小王选择。但是提供申请资料时,小王提出要求陈女士代签推荐信。在陈女士后,小王父母认为陈女士没有帮小王办好事情,提出终止服务。陈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大量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也付出较多时间、精力和私人感情,不同意全额退还自己应得的酬劳。

      法院认为,小王提出由陈女士为其办理出国留学,陈女士向小王发送电子邮件明确了服务费用及服务内容,小王交付5万元服务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据法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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