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财产。
单位犯本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 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之罪,被判处罚金、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关于适用(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17 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和其他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构成虚开专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专用,如运输、废旧物品收购、农业产品收购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50份以上的,应当依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