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最终,南京市中级出具了刑事,被告人董某、谢某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以其他方法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董某、谢某共同故意实施生产经营的犯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董志超犯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谢文浩犯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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