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中王国时期,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不仅广泛存在于中上层社会,而且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们为了避免财产损失,也可以自行订立遗嘱。遗嘱订立后,如无争议,继承人可根据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如有争议,继承人或其他有关人等则可以协商甚至诉诸法律。来自第十三王朝时期(约公元前1785年)的《布鲁克林35.1446号纸草》记载了一案例,一名已婚女子,因不满父亲在遗嘱中将财产留给继母,而将他告上了法庭。尽管中王国时期保留下来的原始法律文献较少,但其他性质的文献也同样反映了该时期法律对埃及人生活的影响。来自于第十一至十四王朝时期(约前2055年—前1650年)的一份纸草文献,记载了一则《能言善辩的农夫》的故事。讲述一名农夫带着驴子去交换所需物品,在途中他不幸遇到一名,这名抢夺并了他的财产。在走投无之下,农夫将他告上法庭,不料却屡屡败诉,经过九次自辩,农夫最终获得胜诉,而也受到了应有惩罚。农夫在九次上诉中,采用比喻、排比和夹叙夹议等辩论技巧,充分展示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尊重,希望能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对待,而且表达出古埃及人缜密巧妙的法律观念:法律是一杆不会倾斜的天平,而的舌头就是这杆天平;是行船的舵手,是的芦苇笔,是盗贼的捕获者,是人类的尼罗河神,他的职责是铲除奸佞,穷人,而非的玩忽职守者。在诉讼者得到公平审判的同时,也被不断鞭策和教谕。一自第十三王朝时期的教谕文献记载:“上诉人希望自己说的话得到关注的程度,远胜于他提起的诉讼要求得到满足……上诉人的每件事情不可能都得到批准,但是令人满意的倾听对于上诉人来说是一种抚慰。”
到新王国时期,随着大量王室的颁布,古代埃及人不仅、懂法,而且还善于用法。在第十九王朝国王西普塔和塔沃斯特执政期间(约前1194年—前1186年),一名深受的工匠向据实告知了帕奈布自己的事实,同时列举了该名嫌犯十余项他人的罪犯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人证等,该案例记载于《大英博物馆10055号纸草》中。举报一经查实,嫌疑人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法庭上,嫌疑人不仅会“以君主的名义立下不会”的誓言,表示对法庭的尊重,而且还会主动宣誓,力证自己的清白,“如果我知道坟墓地点,将以棍打、割耳鼻和钉柱刑论处”;或是表达,“我以阿蒙神和者圣洁的名义,到某年某月某日,我会把它给他”,将自己的忠诚展现给,希望借此博官的信任,从而在过程中免受或减轻。
总而言之,虽然在法老埃及时期并未形成成文,但法律很早就与埃及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约束并着埃及人。历代国王根据时移世易的立法和条件,不断对法律条文进行调整与补充。古埃及法律不仅在人们权益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更为古代埃及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系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古代埃及刑法文献整理与研究”(FJ2016C085)、福建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古代埃及雇佣军策略研究”(JAS160340)阶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