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代埃及人便对法律有了一定认知。但是与两河文明不同,古埃及人并未创造出类似《汉谟拉比》的成文,而是将起到法律作用的各种规范、等铭刻在石碑、陶石片上,或书写在莎草纸上,没有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编订。古埃及法律为巩固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法律形式不仅体现出古代埃及思想,还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古埃及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对古埃及文明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学界对古代埃及法律的研究,始于对其是否存在“”的假想与推测。1939年,在埃及一直从事壁画拓摹工作的戴维斯夫妇返回英国,将他们在上埃及底比斯西岸的谢赫·阿卜杜勒·埃尔·库尔纳拓摹的第十八王朝宰相莱克米尔的坟墓壁画,交由美国大都会博物馆出版发行。其中一幅体现诉讼场景的壁画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宰相莱克米尔坐在桌前,内务总管站在右侧,财政大臣站在左侧,由警卫的诉讼双方站在宰相莱克米尔的前方。在桌子与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铺着四张席子,每张席子上摆放着十份细长红色线轴样物体。有学者认为,这四十份细长红色线轴物体可能是皮革卷,是审理案件的,进而推论它们就是在考古挖掘中一直未找到的古埃及。这一推测引发了学界的长期争论。
20世纪60年代以后,霍普金斯大学近东研究所教授古迪克在出版的《古王国王室文献》和《古王国私法文献》提供了早期古代埃及法律的。1973年,埃及学家阿拉姆在《戴尔·埃尔·麦地那工匠村的古代诉讼法》一书中,依据工匠村诉讼形态概述了古代埃及地方法律的特点。他指出,该工匠村主要依据属于不成文法中的判例来审理案件。此外,学者卢尔杰、法国学者狄多瑞德斯、美国学者威尔逊、埃及考古学家泰德斯和新英格兰院教授沃斯特格等,通过分析古代埃及原始法律文献,逐渐证明古代埃及的法律确实为不成文法。
古代埃及的不成文法由含有法律信息的王室、判例和国际条约三部分组成,其中以国王颁布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王室为主体,判例作为法庭审判的援引依据,而国际条约仅在战时临时拟定,通常视为辅助性律条。
作为构成不成文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王室,多被镌刻在石碑或石壁上,立于地带,因而得以流传至今。在吉萨的蒙卡拉神庙廊柱下的废墟中,考古学家发现了迄今为止古埃及最古老的王室《舍普塞斯卡夫》(约前2503年—前2498年),虽然仅剩下残缺不全的八块石碑碎片,但铭文中神庙利益不被侵害的律文仍依稀可见。除此之外,19世纪中叶,法国埃及考古学家鲁热在象岛码头岸壁上,发现了第二十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三世颁布的《埃利芬提尼》。1882年,法国著名埃及学家马斯佩罗在卡尔纳克又发现了一块依神庙第十根廊柱而立的石碑,高5米、宽3米,经释读发现它是古埃及第十八王朝国王赫拉姆海布为重建上下埃及社会秩序、遏制而颁布的法律。20世纪初,在苏丹工作的学者克罗福特与赖斯纳在尼罗河第三瀑布以北35公里处天然凸起的砂岩峭壁上,发现了第十九王朝国王塞提一世为社会秩序、保障人们权益而颁布的《纳乌瑞》。不久,塞提一世颁布的《赫尔摩坡里斯》的石碑残片也在赫尔摩坡里斯神庙北部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