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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最常用的法律常识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11-24 22:13:52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表现,无一方起诉离婚,或者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因结婚的,受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所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

      3、无方作为原告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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