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看《我的前半生》学习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10-20 14:55:42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子君婚后便辞职在家,没有个人收入,家中开销均由俊生负担。若其二人离婚,子君没有经济来源,将难以平儿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而俊生每月有固定收入,经济条件显然优于子君,可以为平儿的生活和学习提供更好的保障。从这方面来讲,由俊生抚养平儿似乎更有利于平儿生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将抚养权判给俊生。

      好在,子君找到了工作,有了相对稳定的收入,其收入虽然不比俊生高,但除了工作收入还有离婚分得的部分财产,足以平儿的生活、学习,加之平儿随母亲生活的时间更多,与子君生活更有利于平儿成长,法院最终将抚养权判给了子君。

      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主要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这种情况下,除需要依据刑法的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方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法司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婚姻法明确的行为,行为人为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并未将通奸列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中,严格来说,无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该情节,适当照顾无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在子君和俊生的离婚官司中,俊生虽然是为林凌和子君提出离婚,但子君很难找到俊生和林凌有通奸行为,更难他们有同居或者重婚行为。因此,子君以无方提起损害赔偿恐怕难获法院支持。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