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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抄袭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10-16 13:00:29

      根据教育部网站16日公布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据电

      根据征求意见稿,学位论文包括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6日。

      征求意见稿,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论文审核流程,提出: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征求意见稿指出,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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