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掌握众筹法律权威观点,阅读相关学术论文是捷径。本文对当下权威众筹法律论文做了梳理,快来看看吧。
众筹发展时间较短,相关论文不多。在知网搜索“众筹+法律”为标题的众筹法律论文,2014年有22篇,2015年有17篇(截止目前)。下面列出的是目前被引用和被下载次数最多的几篇论文。这几篇众筹论文可以说内容全面、观点权威,涵盖了众筹90%以上的法律问题。
1.被引12次:杨东; 刘翔;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
2.被引8次: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4.被引3次:肖凯,论众筹融资的法律属性及其与非法集资的关系,华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1.下载3250次: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2.下载2212次:杨东; 刘翔;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
5.下载1030次:何欣奕,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思考——以股权众筹平台为中心的观察,法律适用,2015年第3期
不同研究者视角不同,但往往殊途同归。本部分把上述论文中相关内容合并整理,方便读者“一站式”了解众筹法律风险。
在捐赠型众筹中,融资方与投资方是赠与合同关系 ;在预售型众筹中,融资方与投资方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提供合同关系(2014,肖凯),这两种众筹模式相对法律风险较小。
在股权众筹中,融资方是在出售股份融资,法律上讲,就是在向投资方发行股票(2014,张雅)。因此,股权众筹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
但不论哪种众筹类型,均可把融资方和投资方视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投资方是在购买融资方的股权、产品、利息或服务(2014,君; 郭放) 。而众筹平台,就是这个交易的中介,即法律上的居间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又比居间人承担了更多义务(2014,君; 郭放)
这主要指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本质是直接发行证券(股票),那么未经批准的就法发行,就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虽然众筹平台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投资者“”为特定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方式等方式股东人数。但这本质上还是“打擦边球”(2014,杨东; 刘翔)。例如,有研究者就认为:只要众筹平台以网络等公开方式将融资项目向社会公示,以吸引其他不特定对象加入投资方行列,就涉嫌以公开方式向社会转让股票(2014,邓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