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若评阅专家“修改后答辩”或在论文评语中指出论文不足并进行修改时,博士生应对论文进行认改,在答辩前提供修改说明,如未进行修改,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
(五)若有评阅专家认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答辩的,博士生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重新送审或答辩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港澳台博士生和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组织,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聘请三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应有一位校外评阅专家。
如有一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增聘一位评阅专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生应修改论文,半年后应重新送审,评阅仍未通过的,硕士生应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如有评阅专家“修改后答辩”或有明确修改时,硕士生应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详细说明材料。无论修改与否,说明材料须经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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