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国家习签署令,根据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常委会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记者 兰摄
国家习29日签署令,根据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常委会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
根据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后不具有现实社会性的四类罪犯实行: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国成立以后,参加过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犯罪,故意、、抢劫、、放火、爆炸、投放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性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等严重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记者 毛磊 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