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众筹平台为何易引发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这主要指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本质是直接发行证券(股票),那么未经批准的就法发行,就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虽然众筹平台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投资者“”为特定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方式等方式股东人数。但这本质上还是“打擦边球”(2014,杨东; 刘翔)。例如,有研究者就认为:只要众筹平台以网络等公开方式将融资项目向社会公示,以吸引其他不特定对象加入投资方行列,就涉嫌以公开方式向社会转让股票(2014,邓建鹏)。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以发生了大规模的投资者无法收回本金和收益的后果后,才判定非法集资是否已构成的。这种事后溯及的方式,也使非法集资的具有了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2014,梁)。
此外,平台老板卷款跑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集资诈骗罪。
3.众筹投资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众筹投资人主要是民商事风险。
首先,出资后,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事实上无法监督,法律上也没有众筹平台的资金使用监管义务。 同时,众筹平台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模式,那么就有可能产生领投人与融资方恶意,联合对投资方进行欺诈的法律风险(2014,杨东; 刘翔)。而且,这种风险对于单一投资者来说,成本又太高(2014,杨东; 刘翔)。
其次,就像保险、银行可能有的霸王合同一样,众筹平台与投资方签署的协议也可能是只对平台有利的协议。投资人签署这份协议,就可能吃亏。同样的,一但产生问题,成本也很高(2014,杨东; 刘翔)。
4.众筹融资方有哪些法律风险?
对于融资方,融资时要披露企业、产品信息,那么就有可能面临被知识产权的风险(2014,邓建鹏)。另外,融资方非法或不当使用筹资资金的,也可能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上述论文认为应如何防范众筹法律风险?
1.防范众筹法律风险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专家学者防范众筹法律风险的观点,来源多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主要借鉴了美国《JOBS法案》等内容。因此多以立法规制和行政监管为主。
2.立法做什么?
第一,在立法上将众筹化,并纳管。对证券法进行修改,使之能监管众筹平台发行证券。同时放宽对众筹的管制,如融资方的股东人数上限可突破200人等(2014,君; 郭放)。甚至可专门建立小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制度,为众筹预留法律空间(2014,张雅)。第二,对《刑法》的“非法集资”等进一步明确,使众筹的证券发行、集资行为化(2014,杨东; 刘翔)。
3.行政监管做什么?
第一,要借鉴美国《JOBS法案》,规范众筹平台管理:事前,由证监会对众筹平台的准入、信息技术水平、业务操作流程、风控、管理等设定准入标准;事中,对融资额、融资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事后,对违规操作的众筹平台予以或整改(2014,君; 郭放);第二,要对众筹投资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2014,君; 郭放),设置募集资金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两个上限(2014,梁);第三,明确平台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投资者风险教育、融资方信息披露等(2014,梁);第四,要强制实行第三方资金监管(2014,君; 郭放);第五,可以把四板市场作为众筹实验场,总结经验(2014,张雅)。第六,对投资方通过众筹获得的股份要有一定的锁定期限(2014,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