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对于淘宝“叫板”工商机关事件,杨小军教授在2月11日的专栏文章中进行了分析。今天,笔者从构府企业协治的互联网监管新格局的角度做一解读。为促进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实效性,助推电商企业完善经营,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实现监管与企业协治的互联网新格局,应当以这一事件为契机,构府监管企业协治的互联网新格局。
其一,部门履行网监职责应当做到、合理、公开、。相关法规范赋予工商行政部门以抽检商品质量等网监职责,其行使进行网监并公布抽检结果便具有法适合性。要切实履行好该职责,还应当努力做到合理、公开、,并确立必要的手段、方式和方法,以确保相应网监活动的实效性。
其二,机关发布“”是其正式意思表示的体现,不容许随意刊发,也不容许随意否定或者撤回。如果那就是,则其刊发、撤回以及法律效力都不允许随意性;如果那就是会议纪要,则不应当将其作为“”来使用并予以公布。此外,虽然本次抽查的数据“仅仅是一个抽检结果,不能过度解读”,但是,作为承担网监职责的国家工商总局绝不应当予以模糊化的逃避性处理。
其三,对工商行政部门履行网监职责的活动,企业等相关方面应当予以尊重和服从。在其授权范围内,行政主体享有对是否行使、如何行使、何时行使该的裁量余地;在有权机关予以确认、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企业和个人都不应当以自力与之对抗。至于抽检所得数据是否科学,根据行政的规律性,该举证责任不应由企业承担,而应由工商行政部门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和更加充足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