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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从构府企业协治的互联网监管新格局角度看淘宝“叫板”工商机关事件_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3-08 10:51:34

      其四,被监管者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及结果不服的,应当通过途径和程序提出,依法寻求救济。对非正品率为37.25%这一数据,电商以刊发《小二》的方式表达不服,或许是在确认“民不与官斗,商不与工商讲理”等诸般无奈之后的选择,或许是精心谋划的策略设计。其和解的结果在证明阿里巴巴实力的同时,也证明了淘宝生态并不完善,无法靠其自身产生强大的修复功能来解决假货问题。

      其五,企业的责任不容忽视。违规了就是违规了,应当诚恳承认之,努力改正之。“让淘宝为所有假货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民营企业敢挑战权威,以法律手段企业正益,是一种进步。”但是,企业应当“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而不是选择。既然抽检信息显示了自己不足,就应当少进行同行间比较,而多从自身角度思考规制完善的方法与方式,“通过正常的渠道传递声音,以免:有钱就是任性。”

      其六,“加强沟通,共同探索”的政企协力,应当参与型行政,在各相关方面参与的基础上共同形成行为准则和行动标准。如果只有某一家企业与监管部门沟通、探索,确立行为准则和行动标准的话,那显然与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相悖。

      其七,互联网监管应当公开原则,纷争解决过程亦应当公开原则。发布监管数据,这本身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径和方式;与企业“握手言和”,这是最好的结局,亦应公开的原则,即使其过程不宜公开,其所达成的协议也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予以公开。

      其八,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监管应当利益均衡原则。部门应当与电商平台、各相关企业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的市场,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均衡作为互联网监管与政企协治的价值追求,切实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院教授、比较行研究所所长)(来源:《检察日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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