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否构成对第三方应用/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竞争?在适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分析微信“”时,需要考量“”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客观上,网易云音乐存在未授权音乐,此前也曾被广州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此种情况下,微信作为平台与链接提供者,《信息网络权条例》的帮助侵权责任等在那里,如果侵权信息明显(如热门音乐等),腾讯埋头做鸵鸟肯定不行。但是,即便是网易音乐云存在未授权内容,微信一封了之的做法是否正当?
在微信“”中,微信只是微信用户不能在微信平台上实施某些行为,属于对自有平台的内部管理,微信用户完全可以在自己的手机上安装、使用支付宝、网易云音乐等。这与工信部为3Q大战的法律争议定身量做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所规范的干扰或不兼容等行为并不一样,微信既没干扰第三方应用的安装、运行,也未影响用户对第三方应用的正常使用。微信对第三方应用关门的做法,我们也可以从一个简单的例子进行审视:如果卖烤地瓜的被高档商场入内摆摊,就认为商场不正当竞争,是否走得有点远?
微信的讨论也让小马哥陷入一个困境:既想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小马哥实在有点困难。
与分享是互联网的,但在互联网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与共享并非法律准则,如果将之作为准则要求互联网企业无条件遵循,最终将损害互联网发展,与共享也将成为美丽的泡影。当然,互联网企业在依法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仍应尽可能遵循共享的互联网,为互联网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 汪涌、史学清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