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微信想不火都难,官媒连文质疑微信号抄袭的事情还没落停,“微信门”又接连爆出,微信相继“”了虾米音乐、天天动听和网易云音乐。毫不吝啬,再次发文“中国互联网行业陷囚徒困境”,剑指微信“疯狂”,指出当“、分享”的互联网遇到以邻为壑的商业现实,到底谁尴尬?巨头动辄“”对手,又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于尚处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何才能走出彼此的“囚徒困境”?如此三问确实高屋建瓴,但微信是否真的如此任性,恐怕不能仅从高大上的层面宏观审视,从法律角度的分析更利于建设性意见的形成。
微信“”了什么?拿网易音乐而言,现在如果微信用户想把网易云音乐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微信界面会弹出一个错误界面,并提示“无法分享到微信,由于当前分享的应用涉嫌含有他人权益的内容,无法分享到微信”。可见,微信只是出于避免盗版音乐非法的目的了微信用户在朋友圈的分享功能。用“”某某应用一词,着实抓眼球,但却有失客观。那么,微信用户分享第三方通过APP应用提供的信息,是否构成对第三方应用/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竞争?
要谈不正当竞争,首先得说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有竞争就有市场份额、客户与商业利益等方面的冲突,竞争的结果肯定会影响部分竞争者的利益,甚至直接淘汰某些竞争者。有冲突是不是就不或不?未必,因为竞争法律制度所的就是竞争,所的只是不正当的竞争,即企业不能采取法律的不正当手段干掉竞争对手。所以,判断微信“”是不是不正常竞争,要分析微信的行为,不能从结果(竞争对手利益受损)直接推导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