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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增设剽窃科学研究罪的立法构想
一、增设剽窃科学研究罪的原因
受传统刑法的影响,我们习惯将偷窃有形财物视为盗窃行为,对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量刑,却不习惯把剽窃他人著作、发明、发现、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以及其他科研的行为视为盗窃。笔者认为,与普通盗窃罪同理,剽窃他人科研、知识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1.知识在经济学上是一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科学、技术(研究)在经济学上被视为资源,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的特点。
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财产的有用性是指它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属性。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智力劳动的创造性生产,同样具有能够满足人类某种利益需求的特定属性。
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知识产品作为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等领域内所创造的非物质性财产,具有供给小于需求的稀缺性,这种稀缺性是行使财产的基础。
2.知识在法律上是一种财产,成为财产法的对象。从法律上看,知识与一般财物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洛克基于自然的理论,阐述了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以及劳动使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今天所主张的知识价值论,是近代劳动价值学说的新发展。智力劳动者应对其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对财产权进行法律会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而且建立起有效率的使用资源的激励机制。
3.知识一旦被他人,其所有权就受到。在知识日益向生产力的时代,研究人员们的学术也成为技术。由于可为生产力的技术具有与载体可分离性,故科研技术被人窃取后,所有权虽然不会马上,但由于了对科研的优先权,了技术的专有权和秘密性,其先进性也很难得以保存。一旦科研技术被人窃用,知识的先进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人的就会遭到。如抄袭、剽窃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会既到人的人身权,同时又人的财产权,从而影响其获取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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