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针对“混淆”这一重要概念作出明确的内涵及外延,避免“容易使相关产生误认”“”“容易导致混淆”等多种提法的指向不明,引导社会的理解趋于一致。在网络商标侵权归责认定方面,应当采用原则与推定归责原则并举的方式;
3、就商标合理使用原则明确适用范围。其中包括:在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或图形时,必须以其他说明性文字表明使用的“说明性质”,避免消费者混淆;以在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或图形时的主观意图作为判断标准;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意见作为判断标准;对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可以对商标实行授权许可使用,即允许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主在依法事先获得商标人同意后,在其网页和关键词广告中使用该商标。
综上所述,就是要通过以上举措,全面梳理商标法律体系知识结构,使商标权人、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三者利益得到平衡,以促进网络交易的平稳发展;同时,作为监管机构的工商部门,我们应当针对网络监管中发现线索难、确定主体难、明确管辖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通过培训专门人才、加强网上巡查和日常、拓宽举报渠道等,切实加强网络商标工作,促使网络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健康发展。(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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