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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P2P网贷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9-11 09:21:15

      当前P2P行业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已然成为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但与此同时也日益出平台及其法律等方面的缺陷。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了人人贷中介服务的七大风险,从此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因此,风控将是P2P网络借贷行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也是平台的前提。本文着重分析了P2P网络借贷行业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

      (一)P2P网贷性风险

      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的话题。本质上,P2P网络借贷属于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原有工商注册产业分类已不能准确概况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性质与业务范围。名不正言不顺,自身的“化”得不到确认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心头大患。

      因此,出台相关的P2P网贷行业政策势在必行。一是设立新的工商注册类别,允许P2P网贷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或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交易”等字样;二是工商部门适当放松“特批”,对符合条件的P2P网贷企业可授予牌照;三是采取“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对接模式”,P2P网贷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外,还应在地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加业的监管;四是出台地方产业政策和配套风险防范机制,设立专门的基金公司对资金进行管理运作,降低触碰红线的风险。

      (二)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型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对之间的借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因此,在P2P借贷交易过程中应注意,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的,则借款合同尚未生效,对各方都无法律约束力。此外,存在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真实意思的情况,是无效借贷关系。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双方违法借贷行为,还面临依法被处以罚款或制裁的风险。

      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从业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因此,P2P平台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过桥资金”性质的融资,而提供资金的投资人也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避免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而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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