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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投资金融法律解读之非法集资三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5-06 15:45:37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

      “马上有钱”是马年每个老百姓最美好的愿景。不少人发现,马年投资机会似乎一大把,但是一定要认清正规理财与非法集资的区别,避免让自己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里,否则极有可能进去的是真金白银,出来时则是两手空空。

      非法集资的“”外衣

      每起非法集资事件的背后,都伴随着一些人的一掷千金和另一些人的心酸无奈,下面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在2006年至2011年间,范志国以做稀土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亲友等熟人口口相传(未通过、推介会、、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进行宣传),先后向20名亲戚、朋友、生意伙伴非法吸收资金,骗取上述20名被害人人民币1.04亿余元,所骗资金被其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等。最终法院认为,范志国在向他人借款时并没有通过、推介会、、手机短信、公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本案中20名被害多数是上诉人范志国的亲友、熟人,少数人是范志国经其亲友、熟人介绍认识的,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人,而并非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即范志国没有向社会吸收资金。因此,范志国的行为不具备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非法集资的认定问题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筹集资金,是否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呢”?对此,新出台的《意见》明确,“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扩散而予以等情形。另外,“向社会公开宣传”仅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本案被告人仅向20名亲戚、朋友、生意伙伴非法吸收资金,不宜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如果随后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也开始向社会吸收资金,这就使得集资行为变成了针对不特定对象,从而演化为非法集资。

      如何防范风险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参与其中的,其财产损失要自行承担,而且案件侦破难度大,所追回的资金比例很低,往往还达不到10%。非法集资的者无非有两种:一种是手中有闲钱但缺乏投资渠道,另一种是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苦于没有正规渠道可走。但无论是哪一种,都醒目地含有两个字“贪欲”。非法人员正是基于此点,用所谓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开人的突破口,把人拉下水。有时直到东窗事发,人还。而事情败露的同时也宣告着人的血本无归。那么人们该如何防范风险?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还有的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在边、商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等这些问题,特别要提醒们这些是极不靠谱的事,要高度,谨防上当。(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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