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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投资金融法律解读之非法集资一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5-02 06:21:05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析(一)

      跟随律师的脚步,解析最新的法规。从这期开始,我们就要为大家奉上最新法律的全面解析。一千多年前的韩愈老先生,曾说,师者,所以受业解惑也。本人虽不是师者,但作为法律工作人士,也愿意为中华大地普法建设事业,添砖加瓦,授业解惑。废话不说,直入正题。

      相信有心人士已经风闻,两高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我们就在这里为大家通过案例刑事,逐条解析。

      我想先用上海市某在2011年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存款案件做个引子。这个案件的主人公有六人。晚清有就义的“戊戌六君子”,这里这六位是既不,也没就义。这六个人我们就分别拿英文字母A、B、C、D、E、F来代号了。这六人都是某木业公司高管。这家木业公司设立于2004年9月,代表人是李某某。A担任公司经理,主管行政、财务等日常事务;B是公司副经理,负责业务培训;C、D、E、F四人则分别担任部门总监,进行业务培训及林木销售。

      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间,上述六人以在市新民晚报、新闻晨报等新闻上招聘员工的名义,吸引不特定的社会到某木业公司经营林地,通过业务培训招揽社会参与“速生杨”林木流转投资,以每10个流转单位(每1个流转单位为41棵树木/亩)人民币73,800元至78,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投资者,同时与投资者签订“用材林活立木流转、管护、回购”三份协议书,书面约定:树木生长期间,由投资者委托公司进行管护,3至4年林木成材后,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750元/立方米的保底价格全部回购,以此保障投资者收益,同时口头承诺年回报率达15%至20%。这个费用是很高了。经过会计事务所司法审计: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不到一年时间内,六人通过以上方式向多人吸收资金,高达人民币420万元。这些费用除了用于某木业公司开销外,其余资金进入某木业公司银行账户或公司代表人李某某个人账户。

      按照六人的说法,他们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没有错误,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非法吸收存款,不认为自己已经构成犯罪。《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存款罪,具体包含“非法吸收存款”和“变相吸收存款”两种行为。案件中的六人虽然没有以吸收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六人在公司经营业务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以“合作营林”为名,向社会不特定推销林木,承诺到期予以回购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从而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使投资者相信投资该项目能够实现保本并有所收益的投资预期。六人的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存款。后上海市某判处六人构成非法吸收存款,并按照各自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判处。

      两高和新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扩散而予以等情形。”上述六人若根据《意见》的该条,通过这种新闻的方式吸收资金的信息,依法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特征。可以说,《意见》对《刑法》以及《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法规的内容进行补充、确认、细化。(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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